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8)
1992年法令规定,在性侵案件中,禁止报道可能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任何事项,这一条款的适用期间从接到受害人报案,到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而后一直延续贯穿受害人终生。
根据1992年法令第2条的规定,这类法定禁止适用的案件包括强奸、猥亵、嫖宿幼女以及违反1956年和2003年性侵法令的其他性犯罪。
1992年法令并不禁止披露性侵案件被告人或证人的姓名,但此行为可能导致确定被害人身份的除外。
如果披露被害人姓名可能促使其他证人出庭作证,而且如果这些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严重影响辩护权的实现,则被告人可以申请放宽限制的范围。
前述隐名原则有三种例外情况。第一,被害人(限十五周岁以上)主动放弃隐名,并提交书面同意书。第二,媒体不得在性侵案件的相关报道中披露被害人姓名,但是有权在同一被害人作为被告人的其他刑事案件的报道中披露其姓名,比如,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被另案指控犯有伪证罪。第三,法院可依职权解除对司法案件的报道限制,以力促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当法院确信当前的限制令是一种过度的不合理限制时,法院也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依职权解除这类限制。第三种情况的适用条件是比较严苛的,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已被宣告无罪或是其他免予刑罚的审判结果,就简单认定可以解除对案件的报道限制。
3.2审前听证阶段作出的裁决
根据1996年刑事审判程序与调查法令(以下简称“1996年法令”)第39、40条的规定,王室法院的法官可以对证据采信或是与即将审理的案件相关的法律焦点进行审前听证,并作出裁决。
根据1996年法令第41条的规定,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包括禁止对这类审前听证程序进行报道。直到案件审结时,这类限制令才会自动失效。
如果法官在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后,认为解除对案件报道的限制是符合司法公正的,那么即使案件还没有审结,法官也可以提前予以解除。但是,对于被告人就解除限制令所陈述的理由,仍然不得报导。
3.3预审
王室法院的法官可以对庭期较长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大欺诈案件实行预审。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预审的内容进行报道,但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信息除外,如被告人的姓名以及被指控的罪名。这类限制令自案件审结之日起自动失效。
法官在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后,认为解除对案件的报道限制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即使案件还没有审结,法官也可以提前予以解除。但是,对于被告人就解除限制令所陈述的理由,仍然不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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