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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林娜/译(9)


3.4驳回起诉


在王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申请驳回检方或者刑事自诉人起诉,但未获得支持的案件,法律明确禁止对这类案件内容进行报道,但一些特定信息除外,比如被告人的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


这类案件包括重大欺诈、性侵、暴力犯罪、虐待儿童以及自动移送至王室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


被告人的申请获得支持的,则可以进行全面报道,相关的报道限制令于案件审结时自动失效。在案件审结之前,如果被告人就案件报道限制令提出意见,法官可在确信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依职权解除限制令。


   3.5治安法院的认罪程序和其他类似程序


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法律明确禁止对治安法院的认罪程序进行报道,但特定信息除外,比如被告人的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被指控的罪名、受案法院和审理案件的治安法官、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是否已获准保释或接受法律援助、延期审理的时间节点以及被告人是否已被交付庭审等。对于决定将案件从治安法院移送至王室法院审理的具体程序,法律上也有非常类似的限制规定。


限制令可依当事人或媒体申请而解除,但被告人反对的,法院仅在确信解除限制令无损司法公正时,才可作出解除决定。


这类限制令在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案件审结后,将自动失去效力。


3.6检方针对判决的上诉


在王室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对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适用于检察官通知法院打算就法院某一裁决提出上诉,法院随后决定是否加快或延后上诉程序或者解散陪审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将禁止报道任何案件信息,但特定的事实信息除外,如受案法院的名称、承办法官、被告人、证人、律师、被指控的罪名、是否保释、是否接受法律援助以及延期审理的时间和地点等。被告人就限制令提出反对意见的,在符合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限制令的适用,否则限制令将在案件审结后自动失效。


3.7未成年人案件


根据1933年青少年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尽管媒体有权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但是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媒体不得公布他们的姓名、地址、学校或其他可能暴露其身份的相关信息。不论这名儿童或青少年是案件的受害人、证人还是被告人,均适用上述规定。


这些对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可以在三种特殊情况下被解除。第一,为了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公正情形;第二,为了协助追捕犯有暴力犯罪或性侵犯罪的青少年在逃犯;第三,如果法院确信解除限制令有利于公共利益,则可以解除对已被定罪的儿童或青少年案件的报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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