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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否非法可采用“推定”/王伟
在办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过程中,非法获取手段的证明以及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是亟待解决的两大难题。笔者认为,推定这一司法技术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破解方法。

在证据法理论上,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导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具体可以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两种。司法推定主要体现在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上。相对于立法推定而言,司法推定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故其结论是可以推翻的;但在无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可由司法推定得出的结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并无关于立法推定的条款,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司法推定。具体而言,推定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运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获取手段非法性的推定。实践中,有时证据不足以证实,或者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针对行为人获取他人信息的手段非法性上展开补充侦查,此时可以运用推定完成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司法证明。刑事推定是持有型犯罪认定中普遍采用的司法证明方法,但并不意味着该种司法证明方法就不能运用于其他类型犯罪的证明中。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状来看,本罪在客观行为上规定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核心在于手段的非法性,突出其是一种作为犯。既然是作为犯,在该罪的入罪证明中,采取的具体手段自然是一个重要的待证事实。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非法的手段也较易证实。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所获信息的私密性,无法直接证实行为人手段的非法性。但从常理来看,获取此类信息是不可能通过合法途经来实现的。因此,可以推定其运用非法手段获取上述信息,论证的落脚点还是在于非法手段而不是非法状态。例如在某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行为人获取了一定数额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外挂在自己的私人网站上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供他人下载,而且信息反映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但行为人声称是通过网络合法搜集的。然而,从我国国情出发,行为人是不可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因此,可以推定其是用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上述信息。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非法性”,需要进行转换理解。对于“非法”的字眼,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较为常见。例如,刑法第245条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这里的“非法”如何理解,有人认为是指“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拒不退出”。这种观点实际避免了“非法”所依之“法”无从考证的问题,通过“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来把握。笔者认为,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非法”认定也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即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其具有获取公民具有隐私性信息的正当理由,应当推定为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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