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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及其合同条款的制定/唐青林(4)

五、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案原告公司的保密意识和保密体系的建立是比较完善的,还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还是出现了本案败诉的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笔者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公司高层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体系,非经规定程序或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更改。
二、情感和制度要分开,不因人情关系而随意变更公司与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以免发生本案原告出现的情形,协议、条款修改后,又想按照原协议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了法律依据,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要盲目、急于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重要的是及时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比较完备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免不当诉讼,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加重企业的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唐青林,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主编出版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侵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使案件得到最高法院提审。欢迎就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或相关案件切磋交流,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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