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解析/王卫洲(4)
三、关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是一致的,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应该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要求,案件就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在管辖、利害关系、诉讼期限等方面要求,应该属于受案范围。
四、行政复议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可见该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只有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首先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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