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实践与思考/王永刚(2)
(三)案情简单,量刑较轻。轻伤案件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供认不讳,多数都有回嘴表现。即使被批准逮捕并羁押,到法院审判的处刑一般较轻,多为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可由当事人以自诉方式诉至法院。
二、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必要性分析,即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及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原则上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人权保障的现代司法理念和我国立法精神。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换句话说只要能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就可以,而并非一定要将犯罪嫌疑人羁押。1997《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即是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时才适用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也对逮捕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慎捕少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无不体现着慎捕少捕的法律精神。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我们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法律依据。
(二)对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是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表明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的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做到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既“雷霆万钧”又“春风化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我们要树立和谐司法理念,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慎用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贯彻刑法的慎捕少捕的精神,河北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若干意见》等,是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对诸如轻伤案件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再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一定要摒弃害怕不捕率高会被指责打击不力的思想,要切实担负起审查把关职责,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以有效防范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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