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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实践与思考/王永刚(3)
  (三)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可以减少轻伤案件诉讼成本,减轻轻伤案件刑事赔偿及超期羁押的压力。羁押人犯就要投入相应的诉讼成本,并且诉讼投入的力量和压力也成倍加大,也容易导致超期羁押发生。如果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将会减少对羁押场所的压力,减轻诉讼成本,使政法机关能够更好地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轻微刑事犯罪则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作适当的处理。此外,错误逮捕是引起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最主要的原因,而实践中错误逮捕往往发生在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中,如轻伤鉴定为轻微伤或致伤原因复杂不能准确认定,赃物评估价发生变化等,如果对这些轻微刑事犯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则会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压力。
  (四)准确把握犯罪情节,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立足对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感化、教育和挽救基本方针,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审查有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既是轻伤案件,犯罪性质一般都不严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大多能够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显然属于无逮捕必要。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立足于感化、教育和挽救,一般应认为无逮捕必要,采取非逮捕的措施,力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但是对于动辄施以暴力、纠集数人、致伤多人、在重要节日实施犯罪的,以及在特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的多发性犯罪,虽然犯罪后果不严重,但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轻伤案件,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应当认为是社会危险性较大,则属于有逮捕必要。
  三、以实施新刑诉法为契机,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相衔接,为轻伤案件全面慎用逮捕措施提供制度保证
  针对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修改后刑诉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在严格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上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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