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实践与思考/王永刚(5)
四、新刑诉法背景下,在慎用逮捕措施基础上完善轻伤案件检察环节处理方式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轻伤案件应坚持慎用逮捕措施的基本原则,绝大部分轻伤案件,应在公安机关消化处理,只有少数案件,可以通过公诉程序交由法院审理。新刑诉法背景下,笔者认为针对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在检察环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处理方式:
(一)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轻伤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使大部分轻伤案件通过民事调解或自诉方式解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件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然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许多当事人对轻伤案件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发生纠纷后,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却不知道还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司法机关应加强此方面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选择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方式。
(二)慎用逮捕措施,针对轻伤案件选择性地采用直诉程序。对轻伤案件,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不批准逮捕,建议侦查机关按直诉方式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起诉。对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就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不经逮捕而直接移送法院审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某种足以保证审判进行的强制措施,从而避免逮捕的滥用,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从快审结案件。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案件,在审查批捕环节,应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以刑事和解为主。由于相当一部分轻伤案件加害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都不严重,且案情清楚,被害人自行获取了相关证据,这类案件没必要走批捕、公诉等诉讼环节,被害人报案的可按治安案件处理,经济损失方面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这样既可节约司法成本,又可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轻缓刑事政策,使这类案件以最便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四)区分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的逮捕措施。对确实需要经过侦查,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轻伤案件,如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而加害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在审查批捕环节,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达成刑事和解后作撤案处理;对致害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在审查批捕环节,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加害人又同意并兑现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在审查起诉期间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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