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慎用逮捕措施的实践与思考/王永刚(6)
(五)对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没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对轻伤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行凶伤人的累犯、惯犯,或者持械多次打击人体要害部位的,则不能仅以实际伤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来论,而应根据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六)进一步完善轻伤案件公、检、法情况沟通机制,在慎用逮捕措施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司法效率。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的形式及时沟通案件情况,以便适时、妥当地选择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从而达到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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