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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公诉实践及应对/王永刚(2)
  (三)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与进步意义
  1、保障人权。在庭前会议程序之中,不仅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的重点与争点,提高了庭审效率,庭前会议还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助于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其重要意义的关键在于刑事案件庭审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这是显而易见的。
  2、实现司法公正的的重要途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因此其掌握了大量的案件信息,与此相对应的,当事人虽然知晓案件事实,但缺少诉讼方面的专业知识,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薄弱,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在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证据伏击”等现象,以致于有些案件实现公平、公正的审理会有一些障碍。诸如辩护人手中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而不必等到庭审当中才提出,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3、实现庭审优质高效的有力保证。庭前会议程序的确立,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上进行确认,使争议焦点明晰化,而在庭审时就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保证了庭审集中围绕定罪和量刑这两大主题顺利开展,使得庭审能真正的达到其预期价值。这主要体现在:(1)解决当事人的程序性争议,诸如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审判人员应当一并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如果被告方提出异议,就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妥善解决上述异议;(2)明确争点、整理证据,主要包括法律争点的明确和事实争点的明确;(3)协商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次序;(4)督促控辩双方认真开展审判准备工作;(5)协商确定开庭日期等等。
  二、庭前会议在公诉实践中的展开
  (一) 适用范围
  案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扩大适用范围有利于更广泛的保障人权,为实现庭审的优质高效打下坚实基础。
  (二) 参与人员
  庭前会议一般应从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参加庭前会议的人一般应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人民法院的会议记录人员。
  (三)具体实践操作
  主要包括:1、确定会议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参与人;2、庭前会议上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口头介绍情况和意见,如果需要提交书面意见的,也可以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意见;3、应注意的是:庭前会议一般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也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罪轻罪重予以评判;4、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应当制作成笔录经审阅后,分别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庭前会议结束时向与会人员宣读、确认补正、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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