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吴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被侵害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行为人未能实现其初始目的的犯罪形态。根据犯罪停止的动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分为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和犯罪中止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存在反映了法的制定者对秩序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受犯罪既遂形态类型的制约。从学理上说,任何犯罪构成,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其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都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构成形态,但我国刑事立法以严重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规定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即对于过失犯无危害结果则无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就不可能具有犯罪构成的各种未完成形态,故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排除了过失犯罪的适用。我国刑事法典中涉及的犯罪构成过程的未完成形态是特指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表现的形态。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一行为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是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能得以顺利实施,也不是所有犯罪人都能顺利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自己又主动放弃了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相对于犯罪既遂而言,这些情况在刑法总则中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依次分别被称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陈某因与蔡某有仇,产生了杀害蔡某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蔡某的犯意。由于刑法不惩罚思想犯,仅有犯意并不能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是刑法上的行为,其不受刑法的评价。因此,陈某打消杀害蔡某的情形,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再如,张某盗窃了李某的财物,数日后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李某。这也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是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外部或内部的原因而转化为犯罪停止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形态。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所以当然排除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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