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吴杰(11)
(1)、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或者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或者犯罪既遂,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作为某一犯罪的从轻情节。第二,自动性。即犯罪分子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动放弃了自认为当时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第三,彻底性。彻底性,即行为人完全打消了犯罪意力,而不是等待更好的机会下手。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作为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类型,自然也需要具备上述不同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这可以说是所有犯罪中止形态均应具备的共性。但是,由于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形态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的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不对这种特殊犯罪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再提出特殊的要求。因而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在上述三个特征之外,就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这一“有效性”特征鲜明地贯彻和体现了犯罪中止制度尽力减少已经开始进行的犯罪之社会危害程度的立法旨意。
根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的要求,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是不够的,除此之外,他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实际上阻止住即避免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之特征的规定,规定了只有行为人自己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构成犯罪中止,并未对第三者协助行为人一起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也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问题做出规定,当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以该犯罪结果的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因素所致,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认定为犯罪未遂,这样刑事政策中的对于中止犯以宽大处理,鼓励更多的人中止犯罪带来不利的一面,同时也会阻断给行为人架设后退的黄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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