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吴杰(16)
关于我国确定罪行轻重法定刑的基点,我认为应当是3年,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严重罪行,反之便是轻罪行。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两条规定,就隐含着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的犯罪为重罪行,反之则是轻罪行的结论。这一结论还可以从刑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证明。例如《刑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八种犯罪是严重罪行(或者称为严重犯罪),而这八种犯罪除贩卖毒品罪基本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但贩卖毒品罪的重罪、更重罪和最重罪的法定刑都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七种犯罪的基本法定刑都在3年以上。刑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以3年法定刑作为基点来划分罪行轻重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结语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曾说过“我纠正的一个一直被滥用的古老比喻,犯罪一直被比喻成是应当被刑法的堤围在中间的激流,否则文明社会就会被这种激流所淹没。我不否认刑罚是围墙犯罪的堤坝,但我断言这些堤坝是不会有多大的力量和效用的。每个国家都会从其长期的令人悲痛的经历中发现,它们的刑罚之堤不能保护其免遭犯罪激流的淹没;而且,我们的统计资料表明,当犯罪的萌芽已经生成时,刑罚防止犯罪增长的力量特别弱。”菲利的这段话,深刻地说明了刑罚手段的局限性。对一切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都加以犯罪化,更是与当今世界刑事立法潮流相悖。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都规定只处罚少数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因此,立法者应当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和确定。
(作者系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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