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吴杰(2)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过失犯罪排除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结果持的是放任的态度,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在犯罪领域中只有直接故意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基本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是犯罪行为在向完成形态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表现的形态。

  故意犯罪是一个过程,其中又存在不同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连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连续性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犯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等于既遂标准)。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二、 当今两大法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差异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刑法对于因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都有规定。作为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但由于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体现的哲学倾向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适用法律技术、法典的编纂以及法律的术语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别。两大法系之间的这些异同,必然在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中反映出来。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预备犯概念,表明两大法系国家的刑法对预备犯原则上是不处罚的,这符合两大法系刑法的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处罚预备犯主要采取列举性规定方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处罚预备行为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又在分则中规定何种犯罪的预备应受处罚或者直接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处罚具体犯罪的预备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是比较窄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对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只有少数几个罪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则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相同也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处罚特定的预备犯;第二种模式是通过规定共谋罪。广泛地处罚共同犯罪中的早期预备行为。这种立法模式,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概括性规定方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第三种模式是通过模糊纯粹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的界限,来夸大未遂犯的范围,从而巧妙地将一些预备行为纳入刑法的视野。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