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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存量特赦论存在逻辑悖论/莫洪宪(2)

  其三,以破坏法治原则的手段实现法治目的的不可取。以政治目的而罔顾刑罚目的,将刑罚定位为服务于一系列的政治目的,僭越、篡改刑罚本身目的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国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努力使国家和国民树立法律至上的价值观,摆脱法律对于政治的依附和屈从。腐败存量特赦论正是打着法治的旗号破坏法治精神,无疑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实现其他的比如政治上的目的,可以将法治精神和原则弃之如敝屣。

  这种功利和工具的法律观是现代司法应该坚决予以祛除的。这就好比受贿与行贿的关系:为了打击受贿犯罪,获得行贿者的配合,司法有意无意地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其公正性也引起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出台《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行贿犯罪也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同理,不能以任何有效打击犯罪为借口破坏法治原则,腐败存量特赦论正是背离了这一精神。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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