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农力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开始急剧上扬,而城市居民的资水平却没有相应的提高,导致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价格相对便宜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反应了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我国相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本文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指出小产权房的两面性,最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现在几乎中国所有的大城市都存在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高利润,吸引着大量的利益群体,开发商、村委会、购房者都参与其中。小产权房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尽管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其为非法的态度,但是却没有一部相应法律给予合法、合理的解释。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房价的急剧上升,很多人仍然不顾各种风险去购买小产权房,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小产权房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导致目前因小产权房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于是关于小产权房应如何解决,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就有了许多争论。因小产权房涉及的群体众多,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愈演愈烈,并且已经形成的客观存在让小产权房的解决必须慎之又慎,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笔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撰写此文,希望能给小产权房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向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的房屋[1]。它是属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子,开发商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它不可以在房屋管理局获得相关的产权证,只有小产权房所属地的村委或者其他相关村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使用证。因此我国政府和建设部曾多次明文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它是不受保护的非法建筑。可是仍有很多乡政府滥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权违法建造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完全产权房相比具有如下独有的特征:
(一)土地使用不合法是小产权房区别于完全产权房屋的主要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家所有的土地在转让开发中由于其土地性质的国有性,所以不会出现类似小产权房这样的问题。小产权房主要是针对在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之中,由于未能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导致手续不完备,从而使所建房屋在产权存在瑕疵。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经过如下几步程序:(1)先由国家征地,并将土地的利用性质转为建设用地;(2)由国家以挂牌拍卖 出让等形式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同时由开发商向国家缴纳规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3)开发商建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4)由专门的政府机关向购房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则是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并出售,其间未经过征地、缴纳土地出让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程序,从而使所建房屋在用地上不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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