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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农力(4)

  (五)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农村的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但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践中无法实现所有权,既不能随意收益也不能随意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内容几乎没有法律进行相应的体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表明农村的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也就是说村民对土地应该享受到财产化的利益。但纵观我国法律,除在《民法通则》第74 条第 3 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之外,再找不到村民对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和保护。《物权法》第 151 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物权法》第153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两条规定表明集体土地是有财产性权利内容的,但权利内容应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予以明确和规范,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又没有相应规定,这就给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留下了空间。而且《物权法》明确表明集体土地可作为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只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现在的小产权房正是这两类房屋,所以说现在的小产权房不违反我国大的法律框架,只是因没有具体操作规范导致“乱象丛生”[6]。

  四、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

  (一)小产权房存在的积极意义

  小产权房不被社会认同,但仍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它的积极意义。首先,小产权房是在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压力与需矛盾的双重作用下孕育而生的,它的价格低廉、交易简单,从而以更好的平抑房价。房屋的供应量与房价是成反比的,供应量增大房价就会下滑,小产权房增加了住房的供应量,有利于平抑快增长的房价,同时也减轻政府调控房价的压力。其次,促进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国家重点发展方向,在农村建设小产房,可以吸引更多的城市居民,从而提高了农村的整体素质,有于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农村向城市化迈进步伐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再次,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由于社会障性住房的利润空间较小,开发商常常不愿意开发,迫于国家的宏政策,虽然开发了一部分,但对于巨大的社会需求仍然是杯水车薪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矛盾也是导致房价上涨比较严重的原因。小产权产权房如果在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或部分税费后,可以转化为会保障性住房,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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