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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农力(5)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消极意义

  1、小产权房会浪费大量的资源。

  小产权房的开发会不利于节约经济资源,主要体现在利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修建大量的豪华别墅。另一方面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就是因为小产权房在建设土地、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质量难免会偷工减料,甚至减少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最为根本的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极可能在将来会面临被拆除的窘境,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资源浪费。

  2、对房地产市场的造成冲击

  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小产权房比商品房的价格低了很多,对房地产价格造成巨大的冲击。这些低价小产权房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本已岌岌可危的房地产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比如已建成的商品房很有可能会面临被迫空置的局面。一旦商品房出现空置卖不出去的问题,就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出现问题,继而引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倒闭的可能。而开发商在开发、建造房屋时的资金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银行的,这又会使得银行业产生大量坏账。这种多米诺效应是十分可怕的。

  3、不利于保护小产权房购房者

  首先,小产权房由于自身不具备相关的产权证,不能公开合法的转售。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完整的物权,购买者在转售住房时难以公开上市交易。其次,购买者在购买二手的小产权房之后很可能面临一些产权纠纷问题,而小产权房又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这会导致购买者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五、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措施与途径

  (一)完善我国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

  小产权房的困境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不合理,该制度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实行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法律制度。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需要土地管理法规进一步细化。我国《宪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该条规定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基础。《土地管理法》应该以《宪法》为基础,对与保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相矛盾的法律条款作相应修改,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予以取消让我国广大农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发展权和处分权等各种权益,逐步实现《土地管理法》的体系修改[8]。

  (二)完善土地征用法规,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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