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农力(6)
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补偿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而现实中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以“公共利益需要”为旗号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后再转让获取增值收益,实际上保护了一些企业、单位甚至个人的利益群体的小团体利益。不是以工补农以城促乡,而是以农补、以乡补城。因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确保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把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变成一个平等财产权利主体交易的过程,合理分配政府、开发商、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应获得的增值收益。
(三)构建合理、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农地合理流转,是建立现代商品化农业以及进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为此,一方面应通过政策 法规的调整,较少对农地流转的种种限制;另外应加快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采用租赁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转方式,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减少目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从事农地流转的专门性中介机构建设,大力加强流转所需的各项经济、法律环境建设[9]。
(四)尽快解决现存的小产权房问题
1、严格禁止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新的法律和政策出台之前,必须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开工建设,以确保现行法律的有效落实。如果一边解决现存问题,一边又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那么这一问题将永远解决不了,只有政府态度鲜明地执行现有法律,才会有效遏制小产权房的继续泛滥。
2、针对不同形式的小产权房屋,分类审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如果购买小产权房屋的购房者的条件经过核实符合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的购买规定时,可由相关部门相应的核发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所有权证书。对于此类房屋在日后使用中的出租、转让也依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小产权房屋的购买人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那就应当核发普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时的房屋转变为普通的商品房。购房人可以自由合法的居住、出租、转让。房屋通过市场流通转让也不再受任何限制;如果该小产权房屋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有关规定,购房者也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由发证机关核发特殊房屋所有权证。持有此类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可以自己居住,但在未来房屋的所有人变更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税费[10]。
3、对于严重违法的小产权房屋谨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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