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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小产权房的几点思考/农力(7)

  如果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屋非法侵占了基本农田,致使耕地遭受破坏的,可以考虑强制拆除,恢复耕地原状。此外,对于影响防洪泄洪、危害国防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修建的小产权房屋,也应予以拆除。

  总之,小产权房是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产生的经济现象,说它合法,它不具备合法的特征;全盘否定,它在平抑房价疯涨,解决市场供需矛盾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只有在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土地所有权制度后,才能对它进行正确的界定。笔者对小产权房看法是: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尽快使小产权房走入正确轨道。

  注释

[1] 刘挺、张雷仝、徐喆:“小产权房法律研究及解决对策”,《法学之窗》,2011年5月。

[2] 杜晓成:“浅议小产权房问题”,《法制与社会》,2011年1月(中),第192页

[3] 陶娟:“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几点思考”,《前沿》,2011年第19期,第144页。

[4] 张丹:“浅谈小产权房”,《产业经济》,2011年第1期,第249页。

[5] 肖玉超:“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5月(中),第117页。

[6] 徐平:“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法律探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 2009年年会(贵州)论文集》,第13~15页。

[7] 代高丽:“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诌议”,《法制与经济》,2011年1月,第140~141页。

[8] 禹晗:“小产权房的立法困境及出路”,《法学之窗》,2011年6月。

[9] 徐军、董毅智:“小产权房法律成因及解决对策探究”,《中外企业家》,2011年第5期(下),第160页。

[10] 宋洁:“小产权房的成因及法律解决途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4卷第1期,第94~95页。


  (作者单位: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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