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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抗辩权的体系构造/张平(2)

  2、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或者达成同时履行的默契,其主要作用在于对抗辩权人预期利益(含固有利益)的保护,降低或者防范其履行后得不到相对人履行的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当抗辩权得以产生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一种延缓的抗辩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谨慎表现。

  3、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由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将合法的阻止先履行一方行使其履行请求权,由于后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旨在督促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债务,而不是为了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行使条件将不复存在,其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有权追究先履行一方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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