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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抗辩权的体系构造/张平(4)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如果当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到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受赠人仍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其赠与义务,则对赠与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与我国济危扶困的道德传统不符,同时,也变相地打击了赠与人献爱心的积极性,因此,穷困抗辩权具有消灭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的属性,平衡确已出于困窘的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利益。值得注意是:如果赠与人在行使穷困抗辩权前已部分履行了赠与义务,那么,拒绝赠与的抗辩权只能及于尚未履行义务的部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抗辩溯及力,穷困抗辩权人也不得请求受赠人予以返还。而且,赠与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当然导致赠与合同的完全解除,如果赠与人行使抗辩权仅导致其不履行部分赠与义务,而其事后又因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而恢复了经济能力,则其应当继续履行经济能力恢复后应当履行的赠与义务,【4】此要求并不违反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的自由意愿,实现赠与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注释

【1】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7-68页。

【2】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4-745页。

【3】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上册),转引自王利明着《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7页。

【4】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9-230页。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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