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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培育的首要路径/张圣斌(2)

应该说,法治思维培育和法治方式的实现需要首先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信仰法治的良好社会环境,这个重任无形中就落在了司法工作者的肩膀上。其实,这个问题在微观的角度主要是要解决法治国家建设中法治主体的资格、素养、品行、作风、技艺和智慧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然不属于法治的根本问题,只是属于法治之下或者法治之内的技术性问题。然而,这一问题虽然只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种技术性操作问题,但却是一项与法治建设及其具体成效这一根本问题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系统性工程,毕竟任何事业的推进,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参与”而自立自行。

美国法学家巴里·海格曾经指出,“确实,任何法律均无法完全自行,适当或有德的男女均必须了解法律,并寻求正确执法。事实上,即使是在西方法治体系也极为强调必须建立特定机制,辨识适当的人选来领导政治及法律系统的每个部分”。拥有好的或者合格的法治主体,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元素,只有透过法治设定的制度和程序,提供适当的或有德的人,才能实现护卫、辅佐法治,并使得法治变得优良而真实的目标。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了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目标,为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队伍保障,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人的参与”问题在顶层制度设计的层面给予了充分的正视和回应,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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