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综述/郭志媛
2013年11月28日,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共同主办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法治中国”部分明确指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切实贯彻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次研讨会是结合学习和贯彻决定、推进司法改革而召开的。会上,来自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弗洛伊德·菲尼教授做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览”的发言,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和副教授郭志媛向大会汇报了调研报告,报告中充分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障司法人权、实现司法正义、严防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上的重要意义。研讨会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程序三个专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热烈探讨。现对会议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但是对“刑讯逼供等方法”应当如何理解?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对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方法”。然而实践中对于何谓变相肉刑、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以及重复自白的可采性等问题颇感困难。

课题组认为,凡采取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体剧烈疼痛的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获取的供述,都应当排除。其中疲劳审讯应当明确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并且最多每隔6小时应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包括吃饭),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24小时。对于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入所体检报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更长的休息时间和更长的两次讯问时间间隔。与会代表同意采取前述变相肉刑获取的供述均应当排除,也同意对疲劳审讯应规定明确的时间界限,但对期限的具体设计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代表提出在讯问的24小时期间内应当允许被讯问人一次性休息6小时,还有代表从比较法角度提出,禁止夜间讯问即从午夜12点到凌晨6点期间不允许讯问的规定也能够解决疲劳审讯的问题。此外,有代表提出,对于冻、饿、晒、烤等其他变相肉刑的认定标准也应细化。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