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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综述/郭志媛(4)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只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在实践中,对于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控审两家比较积极,律师却持审慎态度。课题组认为,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保障庭审顺利有效地进行,并非要把非法证据排除移到庭前解决,否则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原则不符。但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自愿达成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协议,也应当允许。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仍然在法庭审判阶段,是否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应当是辩方可以自由做出的一种选择。对于被告人没有请律师,或者律师有失误,导致其未在庭前提出,而非法证据排除又很重要的情况,应当允许辩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关于非法证据的庭审排除,其程序模式主要有三:一是与法庭调查相结合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审中审”模式,二是独立进行的排除听证,又称为“独立审查”模式,三是实践中存在的庭外调查模式,即开庭过程中如果遇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般还是将庭审程序走完,休庭后进行庭外调查。课题组认为,应杜绝庭外排除模式,以审中审模式为主,以独立审查排除模式为辅。有代表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条关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的规定比较含糊,可能导致实践中将排非问题暂时搁置而先举证质证的做法。课题组同意这一观点,认为非法证据的庭审排除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否则对可能排除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质证会污染法官的心证。

最后,课题组认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最大的问题在于未能严格实施该规则。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转变观念,纠正长期以来存在的三种错误倾向:一是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二是重查明事实真相,轻维护程序公正,三是重证据真实性、轻证据合法性。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实际上都是这三种错误观念的反映,因此只有转变观念,才能真正贯彻实施排非规则。其次要排除阻力,目前实践中切实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阻力较大,其中既有来自公检法内部的阻力,特别是侦查机关方面的阻力,也有来自外部的阻力。最后要加强规制,除了观念偏差以及人为的阻力以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在实践中还遇到了立法和法律解释粗疏所带来的障碍。现行立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有关问题规定不完善,导致规则的实施或者无法可依,或者缺乏明确指引而做法各异,应当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将有关问题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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