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关系的再认识/郑州中院课题组(2)
第三,能动监督适应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法院工作的实际。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现实的要求,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队伍素质不高,在审判能力、审判作风、审判纪律等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级法院只满足于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个案的、事后的监督,显然是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
第四,能动监督符合我国政治和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认知。当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的同时,实际上也将责任赋予了上级法院,这已是广大民众的共识。曾有学者提出,上级法院只对本院自身的审判工作负责,不必向人大报告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但实践证明这是不现实的。要承担起辖区法院审判工作的责任,上级法院仅仅被动的、事后的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能动的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审判质量,确保廉洁司法。
(课题组成员:刘玉华 魏 磊 郭红伟 李 冰 马瑞杰 王建林 孔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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