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王永刚(2)
(三)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督促起诉工作在程序上还不够规范,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线索移送、信息交流、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民事检察部门与反贪、渎检、控告等业务部门之间在线索移送、信息交流等方面,缺乏明文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
(四)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工作开展难度大。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检察机关要做好督促起诉工作,法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显得尤为重要。有些法院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采取排斥态度,拒绝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检察机关督促起诉。而在有些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依赖于个人关系,检法两家的领导关系比较融洽的,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一旦人员变动就容易产生变化,对工作的稳定开展十分不利。
三、完善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职权
首先,基本法律层面的确认。在未来的民诉法修改中可增加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职能的规定,明确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法律效力。从立法技术角度,可以先就民事督促起诉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权。民事督促工作只有获得立法上的确认,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才会有成效。
(二)应严格界定督促起诉的对象和案件范围
督促起诉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诉权,但如果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多干预,则与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基于民事督促起诉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定位,被督促的对象应当限定在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起诉或者怠于起诉的国有单位或监管部门。
在民事督促起诉范围上,应严格限定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具体包括: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拍卖、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其他因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发生的。
(三)完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程序
首先,明确规定督促起诉的受案、立案、审查、跟踪等工作程序。民事督促起诉案件与一般民事申诉案件被动受理不同,往往需要检察机关主动出击,以发现案件线索,故具体办案程序有其特殊性。建议参照目前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1)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或根据举报,查出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受损害问题,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仅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挽回损失,有督促起诉必要的,应当自案件线索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2)立案后,检察机关为查清国有资产损失的事实,可以依法调查取证。(3)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认为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制作《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送达,督促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督促起诉对象要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书而答复,检察机关要跟进监督,以确定起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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