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探析/王永刚(3)
其次,明确督促起诉的具体方式。目前,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具体书面形式缺乏规范统一性。我们认为,督促起诉的方式应是采用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中,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建议、敦促和监督有关单位向法院起诉,其自身则不进入诉讼程序,而检察建议书就较好体现了这种性质。同时,书面检察建议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式,具有执法弹性,有关单位也易于接受,实践中执法效果也较好。
(四)建立健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督促起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必须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首先,要加强与被督促单位的沟通协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了解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有必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一些经济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必要的通报制度,有效地规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各方面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建立健全保护国有资产的信息共享交流、预防监督、诉讼参与、联席会议等机制。
其次,要建立与院内自侦部门、刑检部门协作机制。一方面,自侦部门、刑检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国家或集体利益被侵犯的线索要及时提供给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派员参与案件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督促起诉;另一方面,民事检察部门要从办理督促起诉案件中,深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原因,注意发现可能存在的贪污、受贿或渎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自侦部门查处。
最后,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民事督促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要派员参与旁听,并在案件判决后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动这项工作有效和稳妥地开展。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