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离婚分割浅议/李卫存
内容摘要:隐名股东与其所出资得公司是何种关系,隐名股东对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拥有哪些权利。隐名股东离婚时对其出资如何分割,是分割股权还是分割出资财产?笔者仅对上述问题谈谈个人浅显的理解,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隐名股东 名义出资人 财产分割
“隐名股东”也称之为“实质股东”,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人”这一表述。其主要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但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原因未记载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
一、隐名股东投资的特征
隐名股东与其所出资得公司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对其出资形成的股权拥有哪些权利。对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概括出隐名股东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3、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出资人必须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和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造成损失的,隐名股东有权要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5、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的并不必然导致处分行为无效,而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6、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名义出资人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不能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7、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对双方具均有约束力,但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
二、隐名股东出资后取得何种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取得应当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依照上述要求,认定股东资格,应当符合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两个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如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等,我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均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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