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出资”离婚分割浅议/李卫存(2)
要搞清隐名股东出资后取得何种权利,首先要明确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及隐名股东与其所出资得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有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按照协议和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从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来分析,隐名股东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而取得债权(劳务之债)。名义出资人依约负有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权益并按照约定及隐名股东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债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隐名股东无权直接向其实际出资的公司主张权利,而只能由名义出资人按照约定代其行使股东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权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公司债权人只能请求向名义出资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规定也体现了之一思想。
综上分析可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的是对名义出资人的债权,而不对公司直接享有任何权利。隐名股东与其实际出资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与一般的股东出资不同,股东出资后取得的是股权,二隐名股东出资是通过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由显名股东完成的,其出资后取得的是债权---劳务之债。
三、离婚财产分割时对隐名股东出资应如何分割
隐名股东离婚时应首先由双方就隐名出资进行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如下分割方式:
1、名义出资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隐名股东及其配偶均主张继续由名义出资人代持股权的,可以依法分割对名义股东的债权,隐名股东配偶取得债权后,与隐名股东一样成为公司的新隐名股东。
2、名义出资人不知道出资系隐名股东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隐名股东签订协议且不同意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权的,由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中应分割给隐名股东配偶的部分转让给隐名股东的配偶,公司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将股权转让款分割给隐名股东的配偶。
3、隐名股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以对股价进行评估,由名义出资人折价给付转让款,夫妻就转让款进行分割;或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权,名义出资人退出公司,夫妻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4、隐名股东夫妻一方主张继续作为隐名股东的,可依法进行评估,由另一方按照评估价的一半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四、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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