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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出资”离婚分割浅议/李卫存(3)
“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不具备取得股权的形式要件,致使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及第三人难以获取隐名股东的相关信息,甚至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均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因此在相关财产分割时一方面要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司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1]《现代公司法》,刘俊海著,法律出版社, 2008年7月版。
[2] 《公司诉讼裁判标准与规范》,王林清著,人民出版社,2012年7月第一版。
[3] 《公司法学》,赵旭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4] 《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张海棠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2月第二版 。
[5]《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时建中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 李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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