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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积率与房屋征收补偿认定/王卫洲
  容积率指单位面积的土地上的建筑容量,即建筑物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如100㎡土地上建设60㎡房屋,其容积率为建筑面积:60/用地面积100=0.6 。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容积率是一个反映房屋舒适程度概念,容积率越低的建筑物,其居住的舒适程度则越高;对于开发商来讲,容积率是代表了土地利用率和商业价值,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容积率越高的土地则土地出让金越高,单位面积土地上可建设的楼盘越多,获取的商业利益就越高;对于政府来讲容积率属于城乡建设的规划管理控制,单位面积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规划审批中容积率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能平时不太注重“容积率”这个问题,但是“容积率”往往会关系到征收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有着直接的影响。
  例如:某县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征收A片区全部房屋,县政府制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对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做出规定:1、对于具有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房屋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或按照1;1.2比例置换安置房;2、对于产权证书没有登记的部分或不具备产权证书的房屋,按照1.2容积率为标准进行认定,容积率为1.2以下建筑物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容积率超过1.2部分的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张先生100㎡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200㎡楼房,则超出容积率1.2的部分:80㎡房屋没有补偿,这80㎡房屋是否应当补偿,极有可能引发张先生与政府征收部门的争议。
  站在公平合理角度上,张先生这40㎡房屋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呢?方案中这条规定是否合理呢?其实这一争议的焦点是容积率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合法,原本是按照是否具备产权证书及规划手续等为依据的,但是由于以往行政机关不够重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公民房屋规划手续、产权证书不全,甚至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特别是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中涉及的房屋征收,这种问题尤为凸出,房屋拆迁中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很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部分被征收人信访、诉讼、甚至采取不合理方式维权。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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