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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逮捕证明标准/王永刚
  在审查逮捕环节,“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逮捕可以分为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两种情况。
  在具体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于逮捕证明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困惑,现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下笔者对逮捕证明标准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将逮捕证明标准进行了细化,分为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两种情况,但是无论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都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该表述是对证明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如何理解不一致,它是指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一种证据事实?其次对有证据证明要不要有证据种类上的限制?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有没有要求?如果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能否认为“有证据证明”?是不是只要有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我们既不能以立案侦查的证据标准简单作出逮捕的决定,也不能以起诉的证据标准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此时所指的不单单是一种证据事实,而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有证据不是指有一个证据,而是有基本的证据,起码的证据,即证据能够证明客观存在的犯罪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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