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查逮捕证明标准/王永刚(2)
二、如何界定有无逮捕的必要
“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时而作出不予逮捕的理由。“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的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由于有无逮捕必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全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在现实生活中,报请逮捕的侦查人员大多数是“有罪即报”,而检察机关的逮捕标准也大多是“有罪即捕”。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存在程度的问题。我认为在把握这个“度”的时候,办案人员必须对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全面分析,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把握。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因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受过党的教育,拥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等,一般来讲,他们犯罪后都会真心悔过,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说,与其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在审查逮捕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背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决定有无逮捕必要。
三、准确把握证据审查的重点
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对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关键作用。对于审查逮捕来说,证据直接决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高低。
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应着重对证据进行实质要件的审查,即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这是一个总的要求,针对具体的证据种类其着重点各有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重点应审查其叙述是否符合逻辑和情理,是否有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着重对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指证、逼证的情形等;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主要审查该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本身是否有被损毁,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侦查人员报请审查逮捕时必须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讯问的时间段以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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