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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伦理问责思考/冯文生
“审判他人者须先审判自己。”这句源自古老司法史的著名格言为法官获得巨大职业声誉奠定了坚实的伦理基础。审判他人者如何先审好自己,在法治国家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司法问责体系。纵观这些司法问责体系,尽管其自然地理、人文传统、社会历史等各有不同,但由于市场经济、民主生活等现代社会生活基本条件相差不大,司法问责也呈现出高度相似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其核心问题都是如何平衡维护法官职业独立与激励法官工作效能之间的微妙关系。为此,他们采取的基本模式是: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差错问题交由诉讼程序解决;法官不能正当履行职务的职业伦理问题交由法官惩戒程序解决;法官正向激励问题交由法官绩效考评程序解决。三种程序彼此分立,互不相属,功能各异,协调运作,共同维护法官独立,提高司法效能。其中,有关司法问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上。

一是成立独立组织机构,维护法官职业自治。实施法官惩戒的组织机构各国不尽相同,但都独立于行政机关或独立于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组织体。基本形式有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本身作为法官的惩戒机构。例如,日本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对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的惩戒案件,高等法院负责审理对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法官的惩戒案件。在美国,一些州的最高法院审理法官惩戒案件。在德国,最高法院和州的高等上诉法院均设有“纪律惩戒法庭”,专门处理包括法官在内的纪律案件。第二类是司法系统内成立专职惩戒机构,行使法官惩戒权。例如,美国联邦各巡回区上诉法院设立司法委员会,由地区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组成。上诉法院首席法官为主席。该司法委员会职责之一就是审理本巡回区内联邦法官的惩戒案件。第三类是国家设立专门司法委员会,负责法官惩戒事务。如法国宪法规定,成立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司法独立的捍卫者,同时处理全国的法官、检察官惩戒案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司法部长、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组成,主席由法国总统担任,副主席由司法部长担任。委员会之下分为两个部门:一个部门为法官事务部门,负责法官的任命和处分;另一个部门为检察官事务部门,负责检察官的任命和处分。作为法官惩戒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第一部门在最高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惩戒案件,由最高上诉法院院长主持,但它不是普通法院的一部分,而被视为一个专门行政法庭。

二是设置专门惩戒程序,维护法官职业权利。对于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规范行为的处理,属于法官职业自律范畴。其处理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通常由指控法官违纪的一方即控方与辩方的法官构成两造主体,惩戒委员会或其他有权作出惩戒决定的第三人作为裁决者。诉辩两造具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义务。控方并不处于主导、管控的地位,由控方独自承担指控与裁处两项职能。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如下步骤:第一,调查与指控。由法定机构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对投诉事实调查取证。有的由调查人员直接向惩戒机构提起指控,有的则移交专门的指控官员向惩戒机构提出指控。德国规定了复杂的纪律处分程序,最终由联邦纪律检察官向联邦纪律法院提起指控。日本对违反职责的法官的指控由受投诉法官所在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起诉书的副本须送达被诉法官。荷兰规定,受到法官行为不良影响的任何人都可以向某专门机关(可称之为法官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的两名代表、两名法官和一位律师组成)提出申请。第二,审理。惩戒机构受理指控之后,即按照与普通诉讼相似的程序进行审理。诉辩审三方各自享有类似于普通诉讼中的程序权利与义务。第三,证据。举证、质证与认证是惩戒程序的重要内容。惩戒程序采取较普通诉讼程序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确保受指控法官免除严肃执法后顾之忧。第四,裁决。惩戒案件审理完毕后,通常以合议的形式作出裁决。第五,救济。为维护法官独立审判,保障公正待遇,各国通常都规定受到惩戒的法官,有权就惩戒裁决向上级机构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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