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名的变迁看传统的断裂/蒋家棣(3)
从罪名的变迁看传统的断裂
“盗”的淡出,正是清末以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发生断裂的一个缩影。清末变法以后,我国的法律无论是在法律术语、立法体例,还是在法律概念、法律原则乃至法律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旧有的传统几乎完全被西方的传统所取代。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对传统的陌生与误读。话语体系的隔膜增加了我们理解传统的难度,这就好比一个一直使用汉语的民族在忽然改用其他语言后,对自己的历史便很难理解。我们能明白“抢劫”指何种行为,但未必能准确理解“强盗”的含义。话语体系的隔膜往往还伴随着概念内涵的变化,进而引发对传统的误解。例如,今天我们把小偷称为“贼”,但若以为古代法的“贼”也是小偷那就大错特错了。对传统法更严重的偏见是因为“法”的内涵变化而引起的。我们机械地运用现代的“法”的概念来对照古代的“法”概念,结果便忽视了古代另一重要的法律渊源——礼,从而得出了古代法以刑为主的重大误解。
其次是对过去一些有益经验的遗忘。我们很难直接说话语体系的变革是好还是不好,但话语的变更往往伴随着法律智慧的流失,而这种流失对我们今天而言可能会是一种损失。例如,传统法上的“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没有了,而代之以“受贿罪”。虽然“受贿”一词也是古语,但是我们在以它为新的法律术语取代旧有的术语时,其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收受财物”的意思了,因为我们根本无法从“受贿”的字面含义中直接解读出我们赋予它的法律意义——以权谋私。也正是因为当代对“受贿”的法律内涵作了过于严格的限定,不仅小于其字面含义,也小于传统法律的打击范围,使得在惩治腐败的认识中面对概念上的困惑。
再次是对法律理想的淡忘。我们的刑法规定自己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似乎以为这就够了。而《唐律疏议》则开篇强调“以刑止刑,以杀止杀”,刑罚的运用有着更加积极而深远的价值追求。不管是法家经典中的“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还是儒家经典中的“刑期于无刑”(《尚书·大禹谟》),不管是“德主刑辅”,还是“明刑弼教”;都表明古人强调刑事司法的过程就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即所谓的“因政教而施刑罚”,最终是为了实现“刑措不用”的社会理想。
传统的断裂使我们失去了一些宝贵的法律文化财富,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否认近代法律变革的历史意义。毕竟传统里有许多不合时宜的东西,更何况鼓励变革与创新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之一,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只不过我们不能因为已经失去了就放任有价值的东西失去,而是应当以积极的态度,用发展的眼光,把断裂的传统再接续起来。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再把“抢劫”、“盗窃”再改为“强盗”、“窃盗”,但我们至少应当知道其间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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