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探析/王政红
在现代社会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形式多发生在小额的日常交易中,而在商业领域,大量的交易双方义务的完成是不同步的,抽象的所有权转移与实际交付的分离使人们认识到货物灭失风险的现实性。从缔约到交付往往经过许多环节,尤其是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更为复杂。在此情况下,风险究竟由出卖人拟或买受人承担,就直接关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何谓“风险”呢?在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碰撞、受潮、受热、发霉、变质等等。风险非指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是由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风险负担判定标准
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带来实际损害时,判定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
风险负担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这是风险负担的核心问题。但是,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即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其中,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当代大多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也采用之。如 《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从卖方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起,意外灭失或损害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采取以下立场:(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2)基本上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3)在货物特定化之前,其风险不能转移于买方。
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二:
其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的不同步性的经常的,例如,分期付款的买卖,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是就可以使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分离开来。其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激励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这是一个简单的风险分配问题。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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