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探析/王政红(2)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的转移时间的规定
(一)一般原则:以交货时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意味着,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现象。
例:甲将一幢楼房卖给乙,二人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付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约定8月20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损毁。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起纠纷。问:乙是否付房款?
本案名为房款纠纷,实为楼房风险谁来负担的问题。依交付主义,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发生风险损失,买受人并不因此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也不得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赔偿损失。
动产不同交付形式的风险负担
动产与不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是交付主义,因为动产的交付形式多样,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因交付的形式而有别。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例1:A城之甲与B城之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送货至乙处。8月27日,甲启程送货,预计9月1日至乙处。但在8月29日途经一山区时逢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因未完成交付,由甲承担货物损失。
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例2:设例1中由乙于8月27日到甲处自提货物,返回时遇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乙自提货物离开,已完成交付行为,风险已经转移,故由乙承担货物损失。
3、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3:设例1中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甲于8月27日办妥委托丙运输公司托运之手续,丙于当天启运,途中逢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由乙承担货物损失。
4、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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