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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研究/蒋文玉(4)

  四、结语

  总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适应了法治的要求,因为非法收集和取得证据超出了法制的轨道,侵害了权利,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人权和法治的要求,一方面强调依法行政,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强调对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故,针对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加例外”和“利益衡量排除”的混合模式,应当是我国当下一种合理的行政诉讼制度选择。

  
注释

[1]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52。

[2]胡图.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1(05):54。

[3]郜尔彬.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02):76。

[4][台]王兆鹏.证据排除法则的相关问题[J],刑事法杂志,1996(03):96。

[5]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72-74。

[6][台]朱朝金等.《刑事诉讼之运作》[M],五南出版社,1986:33-34。

[7]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舍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学》,2000(3):89。

[8][美]大卫•赫斯切尔.对美国和英国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方法的比较[J],《法学译从》,1985(03):23。

[9]王全法.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学理论》,2010(11):15。

[10]刁成路.行政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初探[J],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5:52。

[11]陈敏.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74。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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