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拆迁公司退出拆迁/王卫洲
中新网报道:2013年12月3日10时许,某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陆某、卞某等5人至潇湘路西侧、吕梁山路南侧范某家,欲商谈房屋拆迁事宜。范某及其妻子顾某拒绝与他们商谈,双方隔门窗进行争吵。其间,范某手持尖刀称,“你们不要碰我,我要拼命的”。卞某即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柳某。同时。范某也电话联系其儿子范某某要求带人将其接走。范某某遂带亲属8人赶至现场,范某一方欲离开时,遭到卞某等人的阻挠、拦截,双方在路边发生争执、拉扯。
10时35分许,虎丘公安分局接到“110”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4名出警人员将双方隔开,经劝说,双方同意到派出所处理。此时,公司负责人柳某带胡某、吴某身藏伸缩棍赶至现场,对范某儿子用力推搡,致使事态迅速激化,双方发生扭打。其间,柳某等使用伸缩棍对范某及其妻子顾某、儿子范某某等实施殴打。与此同时,范某掏出身藏的尖刀刺中胡某胸口,胡某倒地。紧接着范某又追上柳某连刺两刀。胡某送至医院已经死亡,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而杀人者亦难逃法律的制裁,又一起拆迁血案震惊国人,拆迁公司以暴力逼迁着实可恨,但是被杀者也是孩子的父亲,女人的丈夫、老人的儿子,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何其残忍的事情;而杀人者面对长期的被欺压而得不到公安机关有效的处理,依然忍无可忍,以暴制暴固然不可取,但是以合法的方式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个家庭瞬间毁灭,三个素不相识的人为之付出生命,谁应当为此受到良心的谴责?
曾几何时,拆迁充斥着暴力,嘉禾事件、定州事件、宜黄事件……因为暴力拆迁依然被妖魔化,国家为整治拆迁秩序出台新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明确禁止政府行政强拆,处处体现维护被拆迁人权益,但是为何拆迁血腥不止?是法律规定的有漏洞还是执行者执行不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进一步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毫无疑问,无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司这种营利性单位是不能介入拆迁的,我们不得不质问苏州政府方面为什么要聘请拆迁公司来实施拆迁,但是苏州政府也许会感到委屈!因为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苏州的问题,而是整个江苏,甚至更多的省都存在,在国家有中央的法规,但是地方有地方的文件,文件往往比法规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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