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与律师作用/樊斌杰(2)
二是居民原有的道路思维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多,一些居民的道路思维仍停留于以前“村居乡舍”的状态,与现代交通道路快速发展的现状不匹配,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法律法规知晓程度较低,缺乏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司法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交通事故案件逐年上升,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审理时间长、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等特点,既严重影响法院纠纷化解职能,更不利于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大量拆迁征地矛盾涌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
一是政府与居民、村民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矛盾增多。现行农村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完善、安置制度有瑕疵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极易引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此类矛盾大量涌入法院后,往往需要行政庭与各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协调各方关系,给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的人民法庭增添了更大的工作压力。
二是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增多。主要表现为继承纠纷和析产纠纷。由于拆迁,一套以前无人问津的农村老房可能经过安置补偿变成两到三套安居房,市场价值增长数十倍。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亲属之间为争夺房产引发纠纷,甚至对薄公堂。
三是因拆迁引起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有些老房多年前村民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卖给其他村民或外来人员,现因拆迁,原本不值钱的老房价值陡增,不少出卖方事后反悔,以“宅基地房屋不能出卖给本村以外的人”、“房屋出卖后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享有”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类矛盾显现,要求法庭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同时,合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何做到利益衡平成为现实难题。
(三)离婚案件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各类思想文化思潮。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活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物质、文化享受的需求,同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观念。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还出现一些新情况。
一是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情况增多。城镇化进程的深化带来人口流动的便利,法庭辖区内出现一些夫妻一方外出打工后逐渐与留守家属失去联系的情形,夫妻感情渐淡导致留守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却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致使在该类离婚诉讼中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案件增多,不利于法庭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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