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艳芳
◇王艳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期调研、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系统保护的司法解释,对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和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希望有助于对该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途径,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规范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的第2条规定了“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对著作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权利进行了保护。可以说,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通过解释著作权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2006年10月20日分别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但由于审判实践的发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审判实际的需要,且和相关法律有不协调之处,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此外,由于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对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问题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加之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迅猛,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日渐突出,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案件大幅度增加。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这些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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