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艳芳(2)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加强对相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为审理日益激增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提供指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由民三庭组成课题组,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展开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完成了相关调研成果,为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1年10月起草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初稿),并先后组织了由权利人、互联网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及部分法院法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了研讨论证。在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4月通过媒体向国内外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的起草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美国政府、美国商会、欧盟商会、日本辨理士协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团体和个人都提出了修改建议,汇集的修改意见多达500余条。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和慎重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二、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坚持的基本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是严格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其精神进行起草的。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首先以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划分为作品等内容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重点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责任形态、归责原则和责任要件,还对于实践中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了规定。二是将司法成熟经验和保持适当的前瞻性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认可度较高的审判实践,对于成熟的、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便于司法实践适用;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时还不明确或者实践需求不大等问题没有规定,留待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同时,该司法解释通过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科学划分、各类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具体设计等,为调整各种新出现的行为和法律问题提供依据。三是体现利益平衡精神。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时,特别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具体条文也充分体现了利益平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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