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王艳芳(3)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行为及其判定标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利益平衡原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网络著作权保护则涉及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互联网环境下数字传播技术的运用和发达大大提升了网络用户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能力,但由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又多数不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不可行且不具有经济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其侵权行为迅速传播,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并直接或者间接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中受益,因此转而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趋势,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不正当利用其服务进行的侵权承担间接责任,也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选择。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其行为的控制也应当适可而止,防止不适当妨碍技术的发展创新并为相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留下空间。因此,既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又避免使其过重地承担责任,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中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又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已成为世界各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其中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又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中之重。为此,包括欧美在内的许多国家均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设定了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特殊规则,为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避风港”,并在此基础上辅之以通知、删除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及条例、侵权责任法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借鉴欧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设定了一系列体现特定利益平衡关系和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则,如通知与删除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有利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过错标准等。这些具体规则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利益格局,在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之间所作的平衡。因此,利益平衡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例如美国在1998年制定DMCA时尚未出现的P2P技术,现已成为广泛使用的互联网文件分享工具。因此,针对以后有可能出现的新技术及其新的商业模式与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及社会公开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为了维护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司法解释第1条即强调了“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权民事纠纷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仅在法律法规不明确,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判案件时才适用。当著作权法、相关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援引利益平衡原则进行裁判。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