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人权批判理论述评/王立峰(10)
—人权的“人”是具有文化身份的人。作为现代性的产物,人权的核心理念是主体性原则,即主体自治理念,把自我界定为自治的道德主体,但这仅仅是抽象,甚至是一种幻觉。人权的“人”不是抽象的个体。人是具体的人,是在具体的文化、历史传统中生活的人,是在具体的文化、历史传统中思考的人。因此,应注意人权主体的历史文化语境,强调主体的文化相对主义。[42]我们发现,人权不是建立在希望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痛苦的记忆的基础上。正是因为那些痛苦的人类记忆,人们才致力于通过制度保障人权。但是,不同的共同体有着不同的记忆。我们反对一些人把自己的记忆强加在他人身上,否则,那就是文化霸权;我们也反对因为痛苦的记忆就放弃希望,以避免痛苦为最大满足,人类应该有更高尚的追求。
—人权的“权”不仅包括政治人权,还有社会经济权利;没有基本需要的满足,何谈政治权利;没有经济的平等,何谈政治的平等。没有经济的平等,政治参与是富人的权利,而不是穷人的权利。面对政治与经济权利的实现何者优先这个问题,人权论者简单地诉诸于抽象的原则,无法给具体决策提供指导。一个政府施政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所有的人权目标,只能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尽其所能。人权论者不顾实际,只醉心于最高的原则,只是强调必须满足最低的人权标准,这些主张是不负责任的。即使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承诺保障人权,但如果它的人民贫困,缺乏教育机会,政府就难以对贫困者或者边缘群体完全履行义务。只有当个人受到良好的教育,较为富裕,其权利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人权的“权”是社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普遍人权意味着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享有一样的权利,人权是跨文化的。但人权的批判理论已经证明,人权是一个基于西方传统的概念,并非是一个普遍性理念。在人权实践中,人权论者依据国际人权标准,主张毕其功于一役的一次性改革,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力量,忽视了国家的能力。人权论者忽视了人权难以实现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因素,没有认识到人权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完成。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基于人性自私的内在逻辑,人权方案是一个严重依赖规则、严重依赖法律的方案。一旦缺乏有效的规则限制,人权方案就会露出狰狞面目,就会“争则乱”。例如,在国际政治领域,由于缺乏世界法律,军事干涉虽然打着捍卫人权的旗号,但恰是人权方案逻辑缺陷的体现,即“人不犯我、我也犯人”。没有游戏规则保障的人权就会蜕变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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