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人权批判理论述评/王立峰(12)
[5]前引[4]桑德尔文,第284-285页。
[6]“因为有那么多可令人享受的行为,那么多不同方式都可达到的幸福。并且,幸福或快乐并不是仅以这些行为和方式为手段来造成的某种精神状态。‘喝吉尼斯饮料的快乐’不是‘在天鹅海滨游泳的快乐’,而且游泳和喝饮料也不是达到同一目的状态的两种不同手段。修道生活所特有的幸福不同于军旅生活所独具的幸福。这是因为,不同的快乐和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不存在任何可用来衡量它们质量和数量的尺度。因此,诉诸于快乐标准并不能告诉我去喝饮料还是去游泳,诉诸于幸福标准也不能作出当修士还是当战士的决定。”前引[3],第82页。
[7]前引[3],第87页。
[8]罗蒂说:“要想让白人善待黑人,让男人善待女人,让塞尔维亚人善待穆斯林,让君子善待小人,要想把我们的物种纳人拉博锡称作受人权文化主导的‘地球共同体’之中,那么与康德一起提出如下说法是无济于事的:请注意,你们共同具有的东西,你们的人性,比这些细小的差异更加重要。”“当功利主义者告诉他们我们的生物物种成员感受到的所有快乐和痛苦都同等地相关于道德思考时候,当康德主义者告诉他们具备从事这样的思考能力对于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已经足够的时候,他们都表示怀疑。他们回答说,这些哲学家似乎对极其明显的道德区分视而不见,对任何一个正派人都会作出的道德区分视而不见。”[美]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334页。
[9]J. Bentham, Anarchical Fallacies, J. Waldron, ed.,Nonsense Upon Stilts: Bentham, Burke, and Marx on the Rights of Man,London:Methuen,1987,p. 53.
[10]前引[9]。
[11]前引[9]。
[12]“所有事实上授予权利的法,要么明确地,要么暗含地,设定了一个相对的义务,或者一个与权利有关的义务。”[奥]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13][德]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14][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3页。
[15]前引[14],第311页。
[16]前引[14],第311-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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