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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批判理论述评/王立峰(5)
  虽然法律实证主义对人权的批判并不周严,尽管人权的道德话语在国际事务中地位显赫,但法律实证主义对人权的批判提醒我们,当今世界人权理念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呐喊”,法律与人权的关系并非不证自明。权利从何而来,离开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制,权利是否存在?人权是否应该成为评价法律的道德标准?回答这些问题,应该把法律与人权的关系置于宏大的语境下方能看清楚,仅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人权则远远不够。一个共同体如何达成关于人权的政治共识,如何寻找合适的人权实现路径,这不仅需要法律机制,还需要社会参与,需要公共理性。
  三、人权的政治批判
  对人权的政治批判最早、最为深刻的,当属19世纪的柏克。他认为,政治的正当性不在于权利,而在于义务。因为权利不仅仅意味着自由,还意味着对法律的服从,对自由的限制。限制和服从是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施特劳斯认为:“柏克是在‘对我们义务的服从’中、而不是在‘虚幻的人权’中来寻找政府的基础的。”[14]既然柏克是从对义务的服从中而不是虚幻的权利中寻找政治正当性基础,那么自然权利就不可能为政治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柏克还提出一个很重要的命题,即人权的道德正当性是一回事,如何实践则是另外一回事。他说得很清楚:“就算是了解了政府的正当性目的所在,人们关于此时此地在这些稳定的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下,那些目标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照样一无所知。”[15]“理论不仅要关涉政府的正当目的,而且也要关涉到实现那些目的的手段。然而,几乎没有什么有关那些手段的准则是会普遍有效的。”[16]因为人权的正当性与人权的实现是两码事,所以政府必须根据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来采取适当的措施,而不可能依靠一种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原则来运作。
  因循柏克的足迹,当代学者以政治的进路批判人权者大有人在,如拉兹提出“一种关于人权的政治概念”,认为根据人权的政治概念,人权不必是普世性的或者根基性的;基于道德的“人权概念是从与人权实践无关的思考中被提取出来的,而且这种理论也并没有提出论据来证明为什么人权实践应受这些概念的统治”。[17]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则从人的政治身份的角度对普遍人权提出质疑,她发现:“从一开始起,在宣称不可分离的人权中就包含了一种吊诡,即它重视一种好像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人,事实上,即使连野蛮人也生活在某一种社会秩序里。……因此,全部人权问题迅速地同民族解放问题纠缠混合在一起;只有自己的民族主权的解放才能使人权得到保障”。“毕竟人权是因为假设为独立于一切政府之外,而被定义为‘不可分离的’;但是结果在人缺乏自己的政府而不得不回到最基本的权利时,没有一种权威能保护它,没有一种机构愿意保障它”。[18]丧失公民身份,没有了国家保障,人权是没有意义的。阿伦特考虑到人的政治身份对于人权实现的意义,她写道:“死亡集中营里的幸存者们,集中营和难民营里的被羁押的人们,甚至相对地比较幸运的无国籍者,无须读过伯克的理论,也能看到正是人的抽象、赤裸裸的存在才是他们最大的危险。他们因此被看作野蛮人,害怕他们可能被当作野兽而遭厄运,所以他们坚持自己的国籍(他们以前的公民资格的最后一种象征),将它当作仅存的和人类之间能被承认的纽带。他们不信任自然权利,只相信民族权利,这恰恰产生于他们的理解:自然权利甚至也可以赋予野蛮人。伯克早就怕自然的不可分离的权利只会确立赤裸的野蛮人的权利,因此会将文明国家贬低到蛮族的地位。因为只有野蛮人才不会惧怕堕人他们那种人类起源的最低事实,而人们紧紧抓住他们的国籍,当他们失去了这样的国籍曾经给予他们的权利和保护时,他们愈是濒临挣扎。”[19]所以,被假定为普遍的人权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它植根于民族共同体,民族权利的丧失就等于人权的丧失。当然,当代学者以政治的进路论证人权者也大有人在,如罗尔斯在《万民法》中的努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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