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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批判理论述评/王立峰(6)
  一般认为,政治与道德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政治应该坚持一个较高的道德标准。作为一个政治方案,人权为现代政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这种看法始自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直至今日,由于人权在当今世界所处的道德优势以及其所支撑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敢于宣称其是反人权的。如沃尔顿所言,人权理念已经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新标准”,[21]被视为“权力合法化与非法化的话语”。[22]用罗尔斯的话说,人权的实现已经成为“一个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条件”。[23]但是,政治也应该基于实践的考量。因为道德原则的正当性是一回事,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则是另外一回事。康德在“论通常的说法: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上行不通的”一文中提到:“不管理论可能是多么完美,看来显然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仍然需要有一种从这一个联系到并过渡到另一个的中间项。”[24]罗尔斯认为,在存在多个“完备性”学说的情况下,由于任何自以为是的“完备性”学说都是相对的,且学说之间无法通约,于是,人们难以按照这些学说来解决政治问题。所以,“如果理性多元论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文化中,就缺少一种适用于各完备性学说的公共和共享的证明基础”。[25]因此,道德多元的事实需要一个“证明基础”,以理性公众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达成政治共识。可见,在民主的价值多元社会,人权的道德正当性是一回事,如何寻求社会共识、促成人权的政治实践则是另外一回事。所以,道德理想与现实政治之间不是没有关系,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理想与现实的差异性。政治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运用“实践的智慧”来处理现实政治中错综复杂的事务,不能天真地运用所谓“理论”或者“学说”僵硬地、教条地处理改革事务。对人权的政治批判有助于我们看清人权的实践局限。
  四、人权的社会批判
  社会批判致力于用人类经验反思抽象的人权话语,认为人权是抽象的,而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基于经验的差异性,无法求得一个普世的人权理论。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里,马克思对人权理论和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回答了谁之人权与何种人权的问题。马克思指出,权利不是自然的,不是神授或者天赋,而是政治斗争的产物。[26]马克思发现,近代人权论者否认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现实差异,必然导致利己主义与原子主义,其代价是共同体与有机团结的丧失。国家通过人权这个概念而取消了人们在出生、身份、教育、职业等方面的差异,但国家不会废除这些差异,因为国家的存在有赖于这些差异。[27]资本主义国家以人权的形式平等换取了实质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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