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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批判理论述评/王立峰(7)
  马克思通过人的身份差异而对人权的剖析进路,对后来的人权批判思潮影响很大—女权主义告诉我们,人权的“人”是一个男人;社群主义告诉我们,人权的“人”是个人主义者;同性恋者告诉我们,人权之“人”是一个异性恋者;社会主义者告诉我们,人权之“人”是一个有产者;文化相对主义告诉我们,人权之“人”乃是一个欧洲人。
  马克思认为唯一真实的东西是物质,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所有的理念、文化、宗教等等,当然也包括人权,都是由物质基础决定的。权利也好,法律也罢,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已,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8]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在马克思看来,人权的内容反映了资本主义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即不受社会限制,不承担社会责任,不考虑工人的自由和福利。因此,经济权利是物质权利,经济权利才是真实的权利,而政治权利只是形式权利。
  当代解构主义的代表人物德里达继承了社会批判的进路,他从社会事实出发,点明了西方人权的道德虚伪性:“这是一个脱节的时代。这个世界出毛病了。”[29]他一下子列出资本主义和自由世界的十大弊端,在此基础上,他强调指出:经济战争、民族战争、少数民族间的战争、种族主义和排外现象的泛滥、种族冲突、文化和宗教冲突,正在撕裂号称民主的欧洲和今天的世界。[30]“国际法的这些危机……已经揭露了人权话语的局限性,只要市场规律、‘外债’、科技、军事和经济的发展的不平衡还在维持着一种实际的不平等,只要这种不平等和在人类历史上今天比以往流行范围更广的不平等同样的可怕,那种人权话语就仍将是不合适的,有时甚至是虚伪的,并且无论如何都将是形式主义的和自相矛盾的”。[31]只要存在不平等的社会事实,人权道德就是自欺欺人。
  沿着马克思对人权自私性批判的进路,社群主义也发现了人权逻辑中的个人主义倾向。社群主义认为,人权乃是基于自由主义的自我概念,而自由主义的自我是“自由而独立的自我,这一观念不是在先之道德联系所申认的,它确保各种正义的考量,将永远压倒其他的考量,尤其是压倒目的的考量”。[32]因此,人权概念无法解释我们的道德和政治生活。例如,我们共同承认的某些道德义务和政治义务,比如团结的义务或宗教义务,均不能用人权来解释。倘若我们把自己理解为自由而独立的自我,理解为不受我们未曾选择的道德约束的自我,那么,我们就不能解释人类生活中存在的这些义务。[33]另外,自由主义的自我概念存在个人主义倾向,“个人主义的观点认为,我是我自己所选择的那种存在,只要我愿意,我就永远能把被看作是我的存在的那些仅仅是偶然性的社会特征放在一边”。[34]个人主义把自我与它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角色拆开,是一个没有历史的自我,这对于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毫无益处。如桑德尔所说:“当我慎思时,我不仅要探询我真正需要什么,而且也要探询我真正是谁;而这后一个问题将使我不只是关注我自己的欲望,而且还会反思我的身份本身。”[35]人权论者,往往强调“人的”需要,而忘记了反思“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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