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金泽清(3)

5. 产品花色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产品是丰富多彩的。象电视机颜色一样,可以是黑、白、红、蓝、绿、灰等等。对于买方而言,花色丰富也是其销售利益之一。所以应该加上诸如颜色款式等等约定,这样也避免单一花色发生争议。

三、 质量条款问题不明确。

1. 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该条款含糊不清。

因为,技术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争议,那么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可以把该条款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或生产厂商的技术标准********(标准号)执行,如果有争议将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2.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缺乏要件。

合同范本中该条款是规定卖方对其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的。卖方对产品质量并不是无限期、无条件负责任的,而是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合同双方应就此对卖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一个限度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卖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只是含糊说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那么究竟是按什么规定执行呢?又是埋伏下争议的焦点。应该按行业惯例和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进行明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买方是零售企业,那其采购的电视机销售给消费者,那么无论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质量负责条件与期限的话,对于买卖双方企业而言就无从分清责任,结果是两败俱伤。

四、 合同履行的交提货方式、期限约定过于模糊

买卖合同中交提货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方收货戳记时为准;
(2)由卖方代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时为准;
(3)买方自提的,以卖方通知提货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合同规定了供方仓库交货作为履行合同地点,但是缺乏时间约束,那么也就造成买方何时提货的问题?同时,没有明确仓库地址(究竟是北京电视机公司仓库,还是上海分公司仓库?)所以应该在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进行明确,最好具体到省市县(区),这样避免因重名而造成错误。

五、 没有规定产品的包装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